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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下放监管项目清单
信息来源: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5-07-22

省厅下放监管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147 15001 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2015年6月16日省林业厅下放冀林[2015]136)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部委规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第六条第三款:(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林业部门 林业部门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2015年6月16日省林业厅下放冀林[2015]13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业部门 林业部门